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天地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2财保52号
申请人: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22864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萧县天地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W2B3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萧县天地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34×××40)。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萧县天地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34×××4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萧县天地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