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2民初2104号
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毛宏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进明,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1#2#23K室。
法定代表人:马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战收,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