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汨罗市建设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430681190161816B。
法定代表人:欧阳四清,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6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釆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
査明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还款但无能力履行义务。
四、已向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拟终本前,本院己再次对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己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4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521,427元,诉讼费4,507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均已釆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已停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0681执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志平
审 判 员  王凤鸣
人民陪审员  聂灵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