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恢10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明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张清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四清。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明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存款人民币22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收入人民币2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鹏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