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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065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P8TQ4N。
法定代表人:赵新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王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117057XG。
法定代表人:丁益。
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