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065号
申请人: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P8TQ4N。
法定代表人:赵新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王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117057XG。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申请人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