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109号
申请人: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3TA61G,经营场所江阴市璜土常泽桥村委东1000米。
经营者:徐文霞,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117057XG,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王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丁益,该公司总经理。
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