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73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128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二行“**公司辩称”更正为“**公司辩称”,第3页正数第五行“**公司辩称”更正为“**公司辩称”。第5页倒数第二行“并案江苏协议结算协议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更正为“并按结算协议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刘云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