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109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3TA61G,经营场所江阴市璜土***村委东1000米。
经营者:***,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117057XG,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53元,由江阴市璜土文雅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蒋 东
人民陪审员 许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