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览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4-30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玄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道118号尚东花园B区商业B-3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票号为10332065壹张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09年11月23日,申请人南京览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付款行交通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出票金额为1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辉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