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41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浙江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E89332。
法定代表人:田婧,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83581.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冻结。扣划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款284805.7元,将281552.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余款3253元转执行费。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