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浙江道**。
组织机构代码:MA07E8933。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调字[2020]第3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0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从另案处提取到4000元,其中39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作本案执行费。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建桃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