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235号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会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8135281XT。
法定代表人:王东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541792H。
法定代表人:杜福宙。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