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7528号
原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8月19日原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  援 审  判  员  李鼎锋 人民陪审员  朱敬礼  
书  记  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