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328号
原告: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运河园区8号河北森茂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14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高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号28幢A1-509。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经理。
原告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沧州海璐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逸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