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927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范海鹏,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3号楼3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博,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范海鹏、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罗兆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