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9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精品建材装饰城13栋10层13-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25T5W。
法定代表人:*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承学与被告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承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