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精品建材装饰城13栋10层13-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25T5W。
法定代表人:*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徽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宿松县宿松磷矿生活区,现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学诉被告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承学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