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4号
申请人: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精品建材装饰城13栋10层13-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25T5W(1-1)。
法定代表人:陶将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贴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溪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5614U。
法定代表人:朱世硕,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世硕,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禅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贴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世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