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712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李朝强,总经理。
被告: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燕,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丁杰。
被告: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影,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1月25日,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