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与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1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1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斌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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