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2558号
原告:**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黒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斌,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文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和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7761。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
被告:安徽省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I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42685。
法定代表人:朱家斌。
被告: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金中环广场办12401至1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191口。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
原告**聚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383.65元(残疾赔偿金等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处拆除安徽省肥东县名门云河湾小区7幢105室的楼梯。2017年10月29日10点15分左右,原告在拆除楼梯平台过程中,因安徽省肥东县名门云河湾小区的楼梯在施工时未按照图纸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楼梯整体倒塌,致使原告受伤并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只有被告***垫付医疗费6500元,和原告的损失相差过大。原告找到被告让四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四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承认自己的责任,致使原告的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侵权贵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称是一个“袁老板”电话叫其去拆楼梯时受伤的,房主***称房屋的装修是由“杨杰恩”承包的,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有***、***、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元,退回原告**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