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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2558号

原告:**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黒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斌,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文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和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7761。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

被告:安徽省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I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42685。

法定代表人:朱家斌。

被告: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金中环广场办12401至1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191口。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

原告**聚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383.65元(残疾赔偿金等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处拆除安徽省肥东县名门云河湾小区7幢105室的楼梯。2017年10月29日10点15分左右,原告在拆除楼梯平台过程中,因安徽省肥东县名门云河湾小区的楼梯在施工时未按照图纸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楼梯整体倒塌,致使原告受伤并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只有被告***垫付医疗费6500元,和原告的损失相差过大。原告找到被告让四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四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承认自己的责任,致使原告的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侵权贵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称是一个“袁老板”电话叫其去拆楼梯时受伤的,房主***称房屋的装修是由“杨杰恩”承包的,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有***、***、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名门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元,退回原告**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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