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698号
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瑶海农机大市场)配套商服**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KL1JX3。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浩,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并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奎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武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