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4904号
原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冬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