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3执106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