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3000-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众兴路东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GNWU41。
法定代表人:董中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弘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北侧颍上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KA2W8X。
法定代表人:李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弘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做出(2022)皖1202民初300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弘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159.1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撤诉,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弘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159.17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