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
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25148L。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闵忠,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居民。
被执行人:蒋健,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忠、蒋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民终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忠、蒋健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履行金373162.1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胡德印与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分配案款267978.45元,本案分配案款105183.70元(支付租赁费99920.00元、支付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57.87元、承担退还垫付的诉讼费115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455.83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5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