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79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女,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25148L。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