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646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25148L。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红忠,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红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