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794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iv>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中,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