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79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欣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25148L,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颜冰心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