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646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瞿盘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焱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第三人陈红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鼎焱公司、中建八局账户上的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