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 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2514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居民。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民终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履行金373162.1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分配案款105183.70元,本案分配267978.45元(支付租赁费254742.00元、支付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8月18日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54.45元、退还垫付的诉讼费2561.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3721.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履行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5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