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4852号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宇通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60735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81×××07的账户存款8000000元、8121162701421012875的账户存款8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