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广国用(2007)第124号土地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