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23民初4852号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宇通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60735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借期内利息10000元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天按照贷款本金的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公司无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贷款5000000元,用途为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二,如逾期归还,被告自愿按每天借款额的5‰计算利息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依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收款收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付款业务回单一份在案为凭,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全部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不合法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