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4852号之六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宇通商务酒店909室。
法定代表人:季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东方金座大厦001/7-3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6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7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8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9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10楼房、东方金座大厦001/7-11楼房七处;
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