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4852号之三
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宇通商务酒店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60735642。
法定代表人:季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鲁E×××××奔驰牌汽车、鲁E×××××大众牌、鲁E×××××大众牌、鲁E×××××现代牌、鲁E×××××现代牌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被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鲁E×××××、鲁E×××××、鲁E×××××、鲁E×××××、鲁E×××××、鲁E×××××、鲁E×××××、鲁E×××××、鲁E×××××汽车各一辆;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