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8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某某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