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豫0304民初70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 | |
立案时间 | 2020年5月26日 | 适用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 |
诉讼地位 | 原告 | 原告:***,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 ||
被告 | 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县城黄海路西侧、珠江路北侧、珠江路西区5幢商业104-204。 法定代表人:***。 | |||
原告诉讼请求 | 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4480元整;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
被告答辩意见 | 未到庭,无答辩。 | |||
法院认定 事实 | 原告***在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洛阳国风龙樾项目务工,2020年1月15日,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转账9760元,备注为国风龙樾劳务费。同日,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一家一世界工资9760元,已结清,与一家无关系”,加盖有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国风龙樾装修工程项目专用章。 | |||
裁判理由 | 原告主张其应得工资总额为14250元,包括其个人工资及介绍他人到此处务工的介绍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庭审自述只能证明原告***务工工资每日为180元,不能证明**梅务工天数以及介绍费。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为原告要求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扣押的460元,由此可知此录音制作于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之前,原告***收到的9760元工资是否包括被扣押的460元以及原告主张未付的每日餐费5元,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牵连,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
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 |||
裁判主文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诉讼费承担 |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
权利告知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审判组织 | 审判员冀翠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