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26。
法定代表人:王柏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县城黄海路西侧、珠江路北侧、珠江路西区5幢商业104-204。
法定代表人:田国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304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公司确实欠工资没给,自己没钱请律师,文化程度低,当时开庭不会整理,也没有证据交给法官。2019年10月1日到1月22日,申请人在二被申请人所承包的国风龙樾项目打工,工资共计14250元,一被告已付9760元,还欠申请人农民工工资4480元,判决书裁判理由:我收到一家一工资是表明我从2019年10月12日到11月22日的钱按白天42个工×160元,晚上38个工×80元得的数字9760元已结清,我也没有写全款全部已结清,中间还写了多还能退,证明我们的工资还不清楚,算好了以后与一家一无关系,没算好肯定有关系,项目经理写的明年我们还可以算在他办公室,2020年6月11日开庭他没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工资为180元/天,没有务工天数及介绍费,我有证据证明天数,电话录音是证明江苏滕恩现场负责人电话,不给我算账,大概估计一万元,证明我的账不清楚,还有上欠460元,还能提现我介绍的人160元/天,他给我150元,中间差价费没给。最后一句他说错了,是没有更改的账。能证明我和江苏滕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牵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向法庭提交的其名下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收据认定2020年1月15日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9760元,***提供的证明、手写工作时间表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提出再审申请,其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1月15日书写的清单一份,载明***白天42个工,每天160元,计6720元,晚上38个工,一个工80元,计3040元,合计9760元,清单尾部加盖有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该证据佐证了原审认定事实。另***提交的工作记录、证明、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均没有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证明力不足已推翻原判决,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文啟
审判员 余 婧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一冰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