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61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TAB7B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紫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紫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3月3日核准变更为南京紫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F2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1HMF7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紫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0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