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05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TAB7B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一家一世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