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8982号
申请人:济宁市亿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蒋林居委府河大厦1号4层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6730088G。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济南磐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七区一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亿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021937081100040200005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亿馨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