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969号
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鞠桥村一组20号。
法人代表人:谢玉剑。
被告:湘潭左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888号城郊香樟园南院2号楼一单元010101号。
法人代表人:王建文。
被告: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10区3号。
法人代表人:姚刚。
被告:刘远洋,男,1970年5月15日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左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远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左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彩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远洋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祥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刘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