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店村南两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623688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吉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万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22000052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吉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276.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0年4月3日、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8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