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府前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池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红军,系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与被申请人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9)冀053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陈奎章联系与申请人商议购买灯杆灯具事宜。根据需求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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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发货175套双臂双杆灯具,申请人收到该灯杆灯具后予以安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买灯杆灯具,被申请人交付了灯杆灯具,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偿还该货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王伟韬
审 判 员 姚发敏
审 判 员 孙跃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焦占永
书 记 员 梅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