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1124号
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郭集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顾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池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霞,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
住高邮市郭集镇槽坊村胡庄组43号。
被告:池卫星,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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