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56号
原告:山东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齐甲。
被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乙。
原告山东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山东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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