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4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池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艺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6层c-09号。
法定代表人:单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精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紫云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胡晓恒,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艺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 迪
法官助理 陈星玮